1 总则
1.0.1 为让人民群众使用更好的精装修建筑,实现安居乐业,通过对室内精装修工程开展过程管控,实现室内空气品质达到近零污染的目标,规范近零污染精装修的评价,制定本评价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民用建筑近零污染精装修的评价。
1.0.3 近零污染精装修评价应遵循以人为本、因用制宜的原则,结合设计、选材、施工、验收和运维等管控措施和指标,对精装修项目的近零污染进行综合评价。
1.0.4 近零污染精装修的评价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近零污染 Nearly zero pollution
民用建筑精装修工程完工后,室内空气质量除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规定外,室内空气中甲醛、甲苯、二甲苯和 O3浓度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 规定限值的 80%,TVOC 浓度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 规定限值的 70%,氡、PM2.5 和 PM10 浓度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 规定限值的 50%,苯和氨浓度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 规定限值的 20%,则表明该精装修工程的室内空气质量达到近零污染。
2.0.2 精装修 Fine decoration
建筑土建工程完工后,对室内空间进行具有一定设计效果和风格的装饰面装修,门窗、机电末端、厨房和卫生间设备、部件安装到位,满足基本使用功能。软装进场后,即可入住使用。
2.0.3 近零污染精装修 Nearly zero pollution decoration
通过对室内精装修工程开展过程管控,实现室内空气品质达到近零污染。
2.0.4~2.0.12 (略)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近零污染精装修的评价应以建筑群、单栋建筑或建筑内区域为评价对象。
3.1.2 近零污染精装修的评价分为预评价和最终评价。预评价应在装修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进行,最终评价应在装修工程验收完成后和交付前进行。
3.1.3 近零污染精装修标识申请单位应为精装修项目制定完善的精装修施工方案,合理设定室内空气质量目标,对设计、选材、施工、验收和运维阶段进行全过程管控,并应在评价时提交相应检测报告和相关文件。
3.1.4 评价机构应按本导则的有关要求,对申请评价方提供的检测报告和相关文件进行审查;条件具备时,应安排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最终对申请评价方出具评价报告和证书。
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3.2.1 近零污染精装修评价指标体系由设计、选材、施工、验收和运维 5 类指标组成,每类指标均包括控制项和评分项。评价指标体系还统一设置加分项。
3.2.2 控制项的评定结果为满足或不满足,评分项和加分项的评定结果为分值。
3.2.3 近零污染精装修评价按总得分、管控阶段和验收结果确定等级。
3.2.4 评价指标体系 5 类指标的总分均为 100 分。5 类指标各自的评分项得分 Q1、Q2、Q3、Q4、Q5按参评建筑该类指标的评分项实际得分值除以适用于该建筑的评分项总分值再乘以 100 分计算。
3.2.5 加分项的附加得分 Q6按本评价导则第 9 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3.2.6 近零污染精装修评价的总得分按下式进行计算:Q=ω1Q1+ω2Q2+ω3Q3+ω4Q4+ω5Q5+Q6
表1 评价指标的权重

3.2.7 近零污染精装修评价等级分为银级、金级、铂金级和铂金+运维级 4 个等级。当总得分要求分别达到 60 分、70 分、80 分、90 分时,近零污染精装修等级分别为银级、金级、铂金级、铂金+运维级。
3.3 标识申请与评价
3.3.1 近零污染精装修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近零污染精装修标识可由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申请,鼓励各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3.3.2 近零污染精装修标识申请单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3.3 近零污染精装修评价机构应建立评价管理制度。近零污染精装修评价工作应科学、公平和公正。
3.3.4 评价机构应组成专业齐全的评价专家组进行近零污染精装修评价。评价专家应熟悉精装修相关技术标准,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3.5 通过近零污染精装修预评价、最终评价的参评项目,由评价机构核发近零污染精装修预评价标识、最终标识。
3.3.6 近零污染精装修标识申请与评价流程宜按《近零污染精装修标识评价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
4 设计
4.1 控制项
4.1.1 对室内污染物进行模拟计算,且室内污染物浓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GB/T 18883 的要求。
4.1.2 控制精装修项目室内颗粒物含量,PM2.5 浓度和 PM10 浓度应满足下列一项要求:
(1) 建筑室内主要功能空间的 PM2.5 浓度不高于 15μg/m3 ,PM10 浓度不高于50μg/m3 。
(2) 对于室外年平均 PM2.5 浓度为 35μg/m3 或更高的项目,建筑室内主要功能空间的 PM2.5 浓度不高于 25μg/m3 ,PM10 浓度不高于 50μg/m3 ;或建筑室内主要功能空间的 PM2.5 和 PM10 的浓度均不高于检测期间内 48 小时的室外平均值的 30%。
4.1.3 精装修设计阶段对室内气流组织进行论证,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增加新风系统或排风系统的方式改善室内空气流通效果。
4.1.4 采取措施使具有污染源的空间能够防止污染物串通到其他空间。
4.2 评分项
4.2.1 根据装修材料表,确定各装修材料污染物释放量,进行室内污染物模拟计算,评价分值为 8 分。
4.2.2 室内污染物模拟计算数值满足条文 4.1.1 的要求,评价总分值为 20 分。
4.2.3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空气中的污染物串通到其他空间或室外活动场所,评价总分值为 7 分。
4.2.4 合理优化室内精装修设计方案,评价总分值为 10 分。
4.2.5 采取有效措施优化装修设计平面布局及通风设施,增加换气次数,减少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评价总分值为 20 分。
4.2.6 建筑外门窗气密性达到 6 级及以上,幕墙气密性达到 3 级及以上,评价分值为 5 分。
4.2.7 设计采用污染物释放量符合国标的可再利用材料和可循环材料,评价最高分值为 10 分。可再利用材料和可循环材料用量比例达到 5%,得 5 分;达到 8%,得 10 分。
4.2.8 主要功能房间设置室内空气质量监控系统,评价总分值为 20 分。
5 选材
5.1 控制项
5.1.1 室内装修材料应满足现行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5.1.2 板材类产品的污染物释放量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5.1.3 装配式精装修应选用环保材料,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2 评分项
5.2.1 室内装修材料来源可溯,具有信息完整的产品标签,包含甲醛释放量和 VOC 释放量信息,得 10 分。
5.2.2 欧松板、石膏板、细木工板、木饰面、硬包、软包等人造板及其制品的甲醛释放量满足要求,评价总分值为 10 分。
5.2.3 墙纸(布)、壁纸等的甲醛释放量满足要求,评价总分值为 10 分。
5.2.4 腻子、乳胶漆、防水涂料、防火涂料等涂料的甲醛和 VOCs 释放量满足要求,评价总分值为 15 分。
5.2.5 结构胶、玻璃胶、发泡剂、美缝剂等胶粘剂和密封剂的甲醛和 VOCs 释放量满足要求,评价总分值为 15 分。
5.2.6 地毯、地毯胶的甲醛和 VOCs 释放量满足要求,评价总分值为 10 分。
5.2.7 纺织、皮革类产品的甲醛和 VOCs 释放量满足要求,评价总分值为 10分。
5.2.8 装配式内装修部品的甲醛和 VOCs 释放量满足要求,评价总分值为 10分。
5.2.9 桌子、椅子、柜子、沙发等移动办公家具的甲醛、TVOC、苯、甲苯、二甲苯释放量满足要求,评价总分值为 10 分。
6 施工
6.1 控制项
6.1.1 建立近零污染精装修施工管控体系和管理制度,实施目标管理。
6.1.2 根据尽量污染精装修工程特点和规模设置组织架构、配备管理人员和专业施工队伍,并落实各级负责人。
6.1.3 室内装修材料进场前需具备合格证书、说明书和环保标志等相关文件。
6.2 评分项
6.2.1 精装修项目施工前准备工作,评价总分值为 5 分。
6.2.2 对精装修项目进行专项施工管控,采集和保存过程管理文件、隐蔽工程内容、检测数据和施工工艺等资料,评价分值为 5 分。
6.2.3 在精装修项目现场设置管控区,包括但不限于:主材区、辅材区、待检区、检测区、合格区、不合格区、材料加工区,得 5 分。
6.2.4 在精装修项目施工过程中采取防尘抑尘措施,评价总分值为 5 分。
6.2.5 装修材料进场前抽检合格后才能入场,评价最高分值为 15 分。
6.2.6 精装修施工前,精装修单位按近零污染精装修设计方案完成一套样板房,且验收达到室内空气污染物目标要求后进行批量精装,评价分值为 10 分。
6.2.7 在精装修项目施工过程中对人造板、饰面涂料、胶粘剂等主要工序进行现场抽检,施工工序抽检合格后,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评价最高分值为 10 分。
6.2.8 现场施工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室内空气污染排放,评价总分值为 10 分。
6.2.9 采用无胶施工工艺铺设木地板,评价分值为 10 分。
6.2.10 根据精装修施工进度、装修材料库存,对装修材料的采购和使用、限额领料、周转材料、保养维护和科学运输方法进行管理,评价分值为 5 分。
6.2.11 在精装修工程现场设置 24 小时实时连续监测设备,具备数据实时上传和存储功能,评价分值为 15 分。
6.2.12 对精装修施工进行专项巡检,评价总分值为 5 分。
7 验收
7.1 控制项
7.1.1 室内空气质量验收在工程完工和粗保洁完成至少 7 天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7.1.2 精装修项目验收时,检查精装修施工图,保证一致。
7.1.3 在精装修项目施工完成后,交付验收前,使用无苯的清洁剂进行首次保洁,清理施工现场。
7.2 评分项
7.2.1 对室内空调和新风系统的管道进行保洁,并试运行,评价分值为 15 分。
7.2.2 在精装修工程现场设置近零污染精装修展示区,评价总分值 20 分。
7.2.3 精装修项目首次保洁完成后,对工程室内进行空气冲洗,评价总分值为 10分。
7.2.4 精装修工程首次保洁完成后,自行对各功能间进行检测,评价总分值为 20分。
7.2.5 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不同功能间进行抽检,且 100%符合近零污染精装修设计阶段选定的室内空气质量目标要求,评价总分值为 30 分。
7.2.6 交付前,精装修工程全过程管控资料整理齐全,评价分值为 10 分。
8 运维
8.1 控制项
8.1.1 制定并实施环境保护和污染物防治措施的物业管理制度。
8.1.2 向业主展示室外空气质量污染物浓度等信息。
8.1.3 精装修项目具有室内污染物监测系统。
8.2 评分项
8.2.1 物业管理机构通过管理体系认证,获得相关资质和证书,评价总分值为 20分。
8.2.2 制定《近零污染精装修使用手册》,业主按《近零污染精装修使用手册》要求采购移动家具,软装完成后室内空气仍满足近零污染精装修要求要求,评价分值为 20 分。
8.2.3 精装修工程配备室内空气质量监测设备,评价总分值为 20 分。
8.2.4 精装修项目宜具备室内新风调控功能,评价总分值为 20 分。
8.2.5 建筑室外安装空气污染物监测设备,室外污染物数据,通过小区公告屏或其他方式显示,评价分值为 20 分。
9 创新
9.1 一般规定
9.1.1 当进行近零污染精装修评价时,按本章规定对加分项进行评价。
9.1.2 加分项的得分为各加分项得分之和。当附加得分大于 5 分时,取为 5 分。
9.2 加分项
9.2.1 精装修工程采用无胶收边工艺,得 2 分。
9.2.2 向用户公布全部装修材料的污染物性能指标的信息,得 1 分。
9.2.3 设置近零污染精装修建筑智能化集成管理系统,具备多参数实时查询、风险提示与智能联动功能,评价总分值为 2 分。
9.2.4 精装修工程现场设置近零污染精装修与传统精装修的对比间,通过显示器展示两个房间室内空气质量,得 1 分。
9.2.5 开发近零污染精装修信息服务平台并向建筑使用者无偿提供,且对该服务平台进行持续维护,评价分值为 2 分。
9.2.6 采取符合近零污染理念,实现建筑健康性能提升的其他创新,并有明显效益,评价总分值为 2 分。
(说明:此公开版本为简化版,不包含条文说明和评价方法,仅供交流和自评使用。如需查看导则全文,可向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认证中心或中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绿色低碳发展研究院申请获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