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为满足建筑精装修使用者对室内空气质量的近零污染需求,提升室内空气质量,规范近零污染精装修评价——近零污染精装修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评价工作,规范“标识”使用,制定本程序。
1.2 本程序所称的“标识评价”,是指依据本程序要求,对申请标识的精装修项目全过程,进行信息性评审,确认其室内空气近零污染等级的一种活动。标识包括评价证书和标志。
1.3 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评价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1.4 建筑室内空气质量受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存在多种突发性、渐发性变量,评价并非保障建筑室内空气的绝对零污染,而是有针对性地控制建筑精装修范畴内影响室内空气的指标,通过提高装修材料污染物释放量要求、优化室内装修设计布局、提高施工工艺、减少辅材(结构胶、玻璃胶、发泡剂等)用量等措施,提升建筑精装修室内空气质量。
2 一般规定
2.1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ABRCC”)为本标识的评价机构,中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绿色低碳发展研究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双方共同接受行业社会的监督。
2.2 申报单位可以是一个或多个为项目提供相关管理和技术服务的组织。
2.3 评价对象为民用建筑,包括建筑群、单栋建筑或建筑内区域。
2.4 评价类型分为预评价和最终评价。预评价标识评价的时间节点是项目完成精装修设计图审查后,竣工之前;最终评价标识评价的时间节点是项目竣工验收之后。
2.5 评价标识包含四个等级:银级、金级、铂金级、铂金+运维级。
2.6 项目名称应符合下列要求:
2.6.1 体现项目所在省或市,不应包含特殊字符——如:+ * & ^ % $ # @ ! 等。
2.6.2 具有项目独有特点,不应采用如“XX居住空间项目”等泛指的项目名称。
2.6.3 明确申报范围,如XX小区(2-5)栋住宅楼。
2.6.4 不使用形容性、溢美性等词汇,禁用“近零污染”“无污染”等词汇作为项目名称的组成部分。
3 准备阶段
3.1 申报单位应在提交正式申请前,进行项目污染物模拟计算、技术措施优化、明确基本信息、形成申报材料等工作:
3.1.1 依据《近零污染精装修评价导则》技术要点的规定,对项目进行自评估确定当前等级。
3.1.2 如自评估等级低于申报等级,应采取性能提升措施,以达到申报等级的要求。
3.1.3 明确申报范围,包括项目名称、参与单位、覆盖区域或楼栋等基本信息。
3.1.4 填写申报书、自评估报告、申报声明,根据自评估报告的要求整理各条文的电子证明材料,形成全套电子文件包。
3.2 申报单位应确保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3 申报单位应承担标识评价活动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如评审费、检测费、差旅费等。
4 项目申报
4.1 申报单位向CABRCC提出标识评价申请,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申报资料。
4.2 CABRCC对申报信息表进行符合性评审,以确定是否满足受理要求。
4.3 符合受理要求的,申报单位应进一步提交项目评审的详细资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CABRCC应告知申报单位。
5 评价流程
5.1 项目材料提交后,申报单位或其委托代理人应与CABRCC签订评价服务协议。
5.2 评审费用支付后,CABRCC选取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可安排技术初审。
5.2.1 形式审查是技术人员通过核查、测算、验证等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的一项基础性检查工作。包括检查申报单位是否具备申报资格;项目名称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审批文件、建设单位文件、设计单位文件、声明文件与建筑有关的精装修、暖通、室内污染物模拟报告、装修材料表等文件是否完整、真实有效等。形式审查环节一般需要2个工作日。
5.2.2 技术初审是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近零污染精装修评价导则》技术要点规定的要求,对申报材料的内容深度、自评估报告提供的各项数据指标等按照评价标准进行技术把关,使项目达到专家评价的水准。技术初审环节一般需要3个工作日。
5.2.3 形式审查与技术初审环节可多次进行,直至项目达到本阶段要求。
5.3 形式审查与技术初审通过后,CABRCC按申报批次选取评审专家,组建该批次的评审组。
5.4 评审专家根据申报材料,对照《近零污染精装修评价导则》技术要点规定对申报项目各项数据和管控措施逐条进行核实、测算,评估各项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综合平衡论证,最终给出评价结论以及项目优化建议。
5.5 最终评价应包括项目现场踏勘环节,宜采用现场评审的方式实施。预评价无需现场踏勘,可采用现场或在线评审的方式实施。
5.6 对专家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可申请复评。
5.6.1 复评是指重新评价申报单位提交的补充材料,并给出复评结论,一般需要5个工作日。
5.6.2 复评1次仍未通过的,应依照申报声明约定进行降星(降级)或结束工作程序。
5.6.3 复评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5.7 需要变更项目名称或者申报单位顺序的项目,应提交书面的调整申请,变更申请应于项目公示前提交。
6 项目公示
6.1 CABRCC应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对项目评价结果进行公示。
6.2 通过评价的项目将在CABRCC网站(https://www.cabrcc.com.cn/)进行公示。
6.3 项目公示期一般为7天,加急项目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向CABRCC提出书面意见反馈,匿名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6.4 申报单位应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信息和备案资料提交至CABRCC。
6.5 对于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已妥善解决异议的项目,由CABRCC发布公告,公布项目和标识信息。

评价流程示意图
